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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粮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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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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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黑水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终止  

    5 新闻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 通信保障 

    6.5 培训演练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7.3 应急能力恢复 

    7.4 奖励和处罚  

    8 附则 

 

黑水县粮食应急预案 

黑府办函〔201392 

    

  1 总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县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阿坝州粮食应急预案》、《黑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县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州长负责制下的县长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县粮食生产和流通。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各施其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施其责。1.3.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1.3.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成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黑水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 成立。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根据县粮食局的建议或粮食应急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成立黑水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粮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县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1.2 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粮食局、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水务局、县审计局、县食品药监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农行黑水分行等部门组成。 2.1.3 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县级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负责县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布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县粮食局及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一旦发生粮食应急情况应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县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参与县级粮食应急的相关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县粮食供求信息,对粮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等工作。负责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提请县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县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等。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粮食应急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指导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粮食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对物资、资金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对工作人员因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参与县级粮食应急的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范围和对象,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济粮食发放。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和落实应急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建立粮情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实施各项应急行动的需要。 

  县卫生局:负责市场卫生监控,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粮食应急主管部门提供的粮食储备点,及时安排粮食的运输并提供应急运输路线。 

  县农业水务局:负责根据生产及县内实际,努力采取措施,稳定粮食生产能力。 县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用粮、应急资金使用中的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食品药监局:负责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粮油产品质量监测,牵头查处粮油产品质量重大案件。 

  县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工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县质监局:负责对应急粮油收购和销售点的计量器具进行依法检查测试,对应急粮油加工环节的粮油质量进行依法检查检验,对应急粮油加工环节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灾害需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防后备力量应急动员,负责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应急人员投入抢险救灾,负责应急粮食警戒、消防、转移运送应急供应粮食。 

  县广电局:了解灾情动态和救援情况,确定宣传口径,负责新闻报道和发布。 

  农行黑水分行: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负责落实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贷款。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负责建立县级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建立黑水县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粮食局、县物价局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情况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 3.2.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需求异常波动的。 3.2.2  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局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同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粮食局按要求上报相关情况。 4.2 应急响应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请求。 4.2.1 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2.2 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2.3 迅速执行州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新闻发布 

  粮食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和全面的新闻发布原则。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严重时,粮食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拟写新闻通稿或事件公告,由县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县新闻中心、县粮食局会审后,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签发。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县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按照县级储备粮食计划要求,加强和充实县级粮食储备,要根据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求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局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县粮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乡镇参与,形成强大的粮食应急网络。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局掌握、联系,并确定一些靠近粮源及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政府定点的加工企业由县粮食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局要选择认定信誉好的国有粮食企业或连锁超市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县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县粮食局、县交通运输局及其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县粮食局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7.2.1  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要对动用的县级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及时进行清算。 7.2.2  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按照《阿坝州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 奖励和处罚 7.4.1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6)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    

  81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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