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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水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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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日期: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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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府办发〔2011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加强我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黑水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企业工地食堂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二、预警等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二级;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三级;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四级。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一)红色预警(Ⅰ级):一次事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0人以上的,或者以食品为载体的恐怖事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橙色预警(Ⅱ级):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中毒的。 

  (三)黄色预警(Ⅲ级):一次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学校、地区性食物中毒事件或发生在重要活动期间的。 

  (四)蓝色预警(Ⅳ级):一次事故造成50人以下中毒,但无人员死亡的。 

  三、预警与报告 

  (一)预警。 

  1.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应急准备和预防。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二)报告。 

  1.报告制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应及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向县卫生、工商、质量监督、农业等相关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人员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相关信息核实准确无误并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县政府应急办、县药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按报送要求及时上报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发生中毒的宾馆、饭店、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Ⅳ级)及以上且需向州政府报送突发事件的情况,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黑府办函〔201112号)要求,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的原则,在事发后半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县药监局报告事件概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2.责任报告单位。餐饮监管部门;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接诊食品安全事故受害患者的医疗卫生单位。 

  3.责任报告人。行使监管职责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第一时间接处事故的相关工作人员;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四、应急处置 

  (一)监管部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可疑的污染或中毒食品、饮水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场所以及对可能受污染的区域采取控制措施。 

  3.查清餐饮食品原料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4.对封存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5.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 

  6.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按要求上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三)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 

  1.及时接诊所属地食物中毒患者。 

  2.查明食品中毒原因,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3.根据实际情况写出食物中毒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发生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临床症状,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 

  五、附则 

  (一)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是指粮食及其制品、食品植物油、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肉制品、儿童食品、酱油食醋、季节性食品、节庆食品10大类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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