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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府办发〔2012〕72号黑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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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黑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水县人民政府公室 

  2012912 

    

黑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开放、藏区发展、汶川地震灾区振兴发展和省、州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投资领域 

    

  第二条 重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 

  (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与农牧业综合开发; 

  (二)载能工业及下游产业; 

  (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四)进入成阿园区的节能环保设备、节能环保产品、汽车零部件、电子产业;  

  (五)文化产业、旅游景区开发、旅游商品开发; 

  (六)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 

  (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八)国家、省、州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其中,黄金开采、矿产资源开采、水电开发、房地产开发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 

  (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划; 

  (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 

  (五)在农业、林业用地上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六)外商投资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方式 

    

  第四条  除国家规定外,在黑水县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第五条 投资者可采取货币投资、实物投资、专利、专有技术投资、科技入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有: 

  (一)合资; 

  (二)合作; 

  (三)独资; 

  (四)兼并; 

  (五)购买企业产权、债券; 

  (六)BTBOT模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或投资包括: 

  (一)国内外投资者在黑水县新设企业; 

  (二)已入驻黑水县企业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七条 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西部开发开放,国家和省支持藏区发展,支持地震灾区发展振兴,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由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除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的产业外,我县确认需鼓励的产业可实行先征后奖办法。 

  第九条  进我县新办投资企业以新《西部地区鼓励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其他确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行业或企业,报省、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 

    

  第五章 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  在黑水县投资企业执行州级财政扶持政策: 

  (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鼓励类新投资企业,从缴纳税收年度起,州、县财政按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2年按不超过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不超过20%扶持。 

  (二)新创办并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外商投资型企业、出口产品型企业,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引进的国内外 500强企业、知名品牌产品企业,符合阿坝州规定的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增值税属地方分享部分,投产后前3年由州、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年和第5年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 

  (三)投资从事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的新办企业,从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年缴纳营业税额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8%,第3年至第5年扶持4%;年缴纳营业税额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0%,第3年至第5年扶持6%;年缴纳营业税额500万元及以上且逐年增长的,前2年扶持12%,第3年至第5年扶持8%。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新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之日起,由州、县受益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前3年按100%给予扶持,第4年和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五)对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行减免。 

  (六)生产地不在黑水县,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县内的企业,自达到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税收黑水县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 

  (七)新建农牧产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环评、勘测等方面的投入部分,政府给予30-50%的扶持。在企业正式营业后,由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兑付给企业。 

  (八)对通过增资扩能和技术改造,形成大批量生产特色产品、创造品牌、带动我县现代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明显的企业,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享受以上政策如有重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当年可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金额累计不能超过该年度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和。 

  (十)本条财政扶持是指州、县财政通过补助、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改、扩能、研发等。 

    

  第六章 用地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者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一)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二)对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挂牌起拍价按城镇基准地价确定。 

  (三)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企业发展用地可根据供地政策分别采取划拨、租赁、出让方式供地。对城镇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设施、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五)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六)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 

  (七)投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优先供地。3年内按80%比例返还标准厂房出租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厂房出售所缴纳的税费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支持业主。工业项目修建2层生产厂房的,其生产厂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3层及以上的免收。 

  (八)进入标准厂房的生产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20%10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年纳税总额在每平方米1000元及以上的补贴100%,每平方米800999元的补贴80%,每平方米600799元的补贴60%,每平方米400599元的补贴40%,每平方米200399元的补贴20% 

    

  第七章 电价优惠 

    

  第十三条 电价及电费 

  (一)来县投资企业享受县内企业用电电价和基本电费同等待遇。 

  (二)用电电价按照不高于同期《四川电网现行目录电价》的70%执行。 

  第十四条 对行业和产业另有特殊优惠政策的按行业或产业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章 金融扶持 

    

  第十五条 结合投资企业多样化的融资服务需求,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服务方式及贷款担保抵押方式,不断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适度增加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的发放额度,积极创新和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努力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第十六条 加大对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节能减排等绿色环保型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牦牛、生猪、奶业等投资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满足扶贫项目、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并实行优惠利率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低于50%。  建立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激励机制,按不超过银行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来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管理的以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供需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外商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中介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第九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限制。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实行“零”首付注册,工商部门可为其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营业执照,但投资企业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依法一律不受注册资金限制。 

  (一)放宽前置许可条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暂不能提交前置许可或证明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 

  (二)帮助市场主体融资。支持企业以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融资。 

  第二十一条  简化对投资项目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联合办件、并联审批”,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按照“集中会审、资料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理、一次办结、统一送达”的方式,实施“绿色通道”和“一站式”审批服务,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听证、勘查、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公示等所需时限);需报省、州及以上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协助办理并跟踪办结。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置行政许可外,可试行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分离的登记制度,由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再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在黑水县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以下简称《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取。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需经县发改、财政、监察、商务部门联合行文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对投资者施以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对县外投资企业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由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具体实施。对重大项目、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经济商务局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建立健全与来县投资企业联系制度,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需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纳税凭证等,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确认后方可享受。 

    

  第十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采取“一事一议”。 

  (一)在县境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黑水经济社会起到较强的拉动作用; 

  (二)进入成阿工业园区的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四川省和阿坝州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县的投资者和黑水籍在外创业回乡投资者。 

  三十条 本优惠政策由黑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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